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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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商品條例 - SECT 6

交出文件副本

(1) 在 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提起的 任何法律程序中, 根據本條例發出的 任何文件的 副本, 如經署長核證為該文件的
真實副本, 即為該原來文件的 內容的 表面證據。

(2) 任何看來是經署長核證的 上述副本, 在 相反證明成立前, 須當作已由署長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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