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裝置的妥善保管 (1) 獲發給保安裝置的 人不得授權或 容許其他人在 與根據本條例利用認可電子服務向署長發送資料有關連的 情況下, 使用該裝置。 (2) 獲發給保安裝置的 人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和作出應盡的 努力, 以防止其他人在 與根據本條例利用認可電子服務向署長發送資料有關連的 情況下, 使 用該裝置。 (3) 任何人違反第(1)或 (2)款, 即屬犯罪, 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由2002年第24號第3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