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儲備商品條例 - SECT 14

在利用認可電子服務並非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提供資料

(1) 本條適用於根據本條例的 某條文(“有關條文”)規定須利用認可電子服務向另一人提供的 任何資料。

(2) 如關長認為─

   (a)  以第(1)款指明的 形式提供本條適用的 任何資料, 並非切實可行,
        他可決定有關資料須以紙張形式提供而並非利用認可電子服務提供; 或

   (b)  只以第(1)款指明的 形式提供本條適用的 任何資料, 並非切實可行, 他可決定有關資料須以紙張形式或
        利用認可電子服務提供, 而如關長已根據本款作出某項決定, 則有關條文須在 該項決定的 規限下有效。

(3) 根據第(2)款作出的 決定的 公告, 須在 作出該項決定後14天內於憲報刊登。

(4) 根據第(2)款作出的 決定可規定以紙張形式提供的 該資料須經提供該資料的 人或 其他人核證為正確, 或
規定載有該資料的 文件須經提供該資料的 人或 其他人核證為真實文本(視何者屬適當而定)。

(5) 根據第(2)款作出的 決定可就不同類別的 人或 資料作出不同的 規定。 (由2002年第24號第3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