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行政長官提出的上訴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5號第3條 任何人因關長或 署長根據本條例所作的 決定而感到受屈, 可於自他獲悉該決定的 日期起計21天內, 或 行政長官就某個案所容許的 較長期間內, 以呈請書向行政長官提出上 訴。 (由1982年第294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2000年第65號第3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