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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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商品條例 - SECT 11

香港海關人員及獲授權人員的逮捕權

(1) 香港海關任何人員及獲授權人員, 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已犯了本條例所訂的 任何罪行, 可在 不抵觸第(2)款的
規定下, 無需手令而將該人逮捕 或 扣留, 以作進一步查訊。

(2) 香港海關任何人員及任何獲授權人員, 於根據第(1)款逮捕任何人並經任何所需的 查訊後, 須將該人送交警署, 在
該處將該人按照《 警隊條 例》 (第232章)處理。

(3) 在 任何情況下, 均不得根據第(1)或 (2)款將任何人扣留超過48小時而不將他檢控和帶到裁判官席前。

(4) 任何人如用武力反抗或 企圖逃避根據本條而執行的 逮捕, 香港海關人員或 獲授權人員可使用合理需要的
武力以執行逮捕。

(5) 香港海關任何人員或 任何獲授權人員, 如有理由相信他有意逮捕的 人(在 本條下文中提述為疑犯)已進入任何地方或
處所或 正在 其內, 則任何在 該 地方或 處所居住或 掌管該地方或 處所的 人, 在 該名香港海關人員或
該名獲授權人員提出要求下, 須容許該等人員自由進入該地方或 處所, 並提供一切合理便利, 以便在 該地 方或
處所內搜尋疑犯, 而如在 該等處所居住或 掌管該等處所的 人不容許該名香港海關人員或
該獲授權人員自由進入該等處所, 以及不提供該等合理便利, 則該名香港海關人 員或 該名獲授權人員可進入該處所或
地方, 並在 該處所或 地方內搜尋疑犯, 而為進入及搜尋的 目的 , 可破啟該處所或 地方的 任何內門或 外門或 窗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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