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儲備商品條例 - SECT 10A

與電子形式的資料有關的權力

(1) 第10(1)(c)(ii)條賦予的 檢取、 移走和扣留懷疑屬或 包含某項罪行的 證據的 物件的 權力, 在
有關證據中有以電子紀錄形式儲存或 能夠 以電子紀錄形式檢索的 資料的 情況下,
包括要求該資料以可移走形式並以可閱或 能夠在 電腦上檢索的 形式出示的 權力, 及檢取、 移走和扣留如此出示的
材料的 權力。

(2) 第10(1)(e)條賦予的 要求出示和查看任何文件的 權力, 包括要求以可閱形式出示以電子紀錄形式儲存或
能夠以電子紀錄形式檢索的 資料的 權力, 及查看如此出示的 資料或 材料的 權力。

(3) 本條例賦予的 檢取、 移走和扣留在 香港海關人員根據第10(1)(a)條進入的 處所或 地方內發現的 物件的 權力,
須解釋為包括─

   (a)  要求以可閱或 能夠在 電腦上檢索的 形式並以可移走形式, 出示以電子紀錄形式儲存的 並可自該處所或
        地方取用的 資料的 權力; 及

   (b)  移走應根據(a)段作出的 要求而出示的 物件的 權力。 (由2002年第24號第3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