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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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魚(統營)條例 - SECT 9

魚類統營處的設立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5號第3條 第II部

魚類統營處的 設立

(1) 現設立一個名為魚類統營處的 法團; 該法團可以該名稱在 香港的 法院起訴與被起訴。 (由1988年第8號第6條修訂)

(2) 統營處由行政長官不時委任的 人員或 不時委任的 人組成。

(3) 如統營處由多於1人組成, 行政長官可藉命令就該等人士的 任期及薪酬、 統營處權力的 轉授以及附帶的
其他事宜訂定條文。 (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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