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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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魚(統營)條例 - SECT 5
牌照及許可證
(1) 處長可向任何人批給許可證或 牌照, 准許該人作出本條例規定受處長管制的 任何作為, 並施加處長認為適當的
條件; 而如有違反本條例或 任何該等 條件的 情況, 則處長可取消許可證或 牌照。 (由1973年第34號第3條代替)
(2) (由1973年第34號第3條廢除)
(3) 任何人─
(a) 違反或 沒有遵從與批出許可證或 牌照相關而施加的 條件; 或
(b) 在 申請許可證或 牌照時, 作出任何口頭或 書面陳述或 提供任何資料, 而該等陳述或 資料在 任何要項上是虛假的
, 或 因任何要項被遺漏以致是虛假 的 , 而他亦知道或 有理由相信該等陳述或 資料是虛假的 ,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由1988年第8號第4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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