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將海魚卸在陸上和出售 第I部 對海魚的 輸入、 輸出和出售的 管制 (1) 除非有處長的 許可證, 或 有規例另作規定, 否則任何人不得在 不屬規例所指明的 地方將海魚卸在 陸上, 且除在 市場或 以海魚先在 市場出售的 轉售方 式進行, 亦不得批發出售或 要約批發出售海魚, 或 陳列或 管有海魚, 以供批發出售。 (由1962年第34號第3條修訂)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 條文,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由1988年第8號第2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