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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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魚(統營)條例 - SECT 24
顧問委員會的設立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5號第3條
(1) 現設立一個名為海魚獎學基金顧問委員會的 顧問委員會。
(2) 顧問委員會須就一切涉及基金管理及有關達致基金目的 的 事宜, 向受託人提供意見。
(3) 顧問委員會由以下的 人組成─
(a) 受託人;
(b) 其他成員3名, 由魚類統營顧問委員會每年從其成員中選出;
(c) 由行政長官委任的 公職人員及社會人士各2名。 (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4) 受託人為顧問委員會的 當然主席, 但如他在 任何會議中缺席, 則出席的 成員須委任顧問委員會的
任何其他成員為主席。
(5) 顧問委員會會議的 法定人數為成員4名。
(6) 受託人須委任一名公職人員為顧問委員會秘書。
(7) 顧問委員會可規管其本身的 程序。 (第III部由1978年第14號第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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