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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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魚(統營)條例 - SECT 23

帳目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5號第3條

(1) 受託人須安排為一切交易備存妥善的 帳目, 並須安排為每段截至每年3月31日為止的 12個月期間, 擬備基金帳目報表;
該報表須包括收支結算 表及資產負債表, 並須由受託人簽署。

(2) 上述帳目及經簽署的 帳目報表, 須由行政長官不時委任的 核數師審計, 而核數師則須核證該報表,
並以其認為適合的 報告(如有的 話)加以規限。

(3) 經簽署和審計的 帳目報表一份, 連同核數師的 報告(如有的 話), 以及受託人就經審計的 帳目所涵蓋期間內的
基金管理作出的 報告, 須在 上述期間 終結後的 第一個10月31日或 之前提交立法會省覽, 或 在
行政長官運用其酌情決定權容許的 較後日期或 之前盡快提交立法會省覽。 (第III部由1978年第14號第5條增補。
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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