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基金的費用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管理基金的 費用, 以及顧問委員會根據本部履行其職能所招致的 費用, 須由統營處負擔, 但根據第23(2)條支付的 審計費則須從基金撥付。 (2) 財政司司長可指示從基金的 收入中撥付一筆款額由他釐定的 監管年費, 並將該監管年費撥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內。 (由1997年第 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III部由1978年第14號第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