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目的 受託人須為以下目的 運用基金─ (a) 為教育和培訓在 香港從事海漁業及魚類銷售業的 人以及其家屬和受養人而提供獎學金、 資助金及貸款; 及 (b) 為教育和培訓有意在 香港投身海漁業及魚類銷售業的 人而提供獎學金, 資助金及貸款。 (第III部由1978年第14號第5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