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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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魚(統營)條例 - SECT 19
基金的設立和歸屬
(1) 現設立一項名為海魚獎學基金的 信託基金。
(2) 受託人須在 符合本部所載條文的 規定下, 以本部所載的 信託方式持有基金。
(3) 基金由以下各項集成─
(a) $1000000, 該筆款項須於本部的 生效日期當日, 由統營處從其根據本條例收到的 款項中, 撥付受託人; 及
(b) 以下的 其他款項及資產─
(i) 由他人捐贈、 認捐或 遺贈予受託人而獲受託人接受的 款項及資產; 或
(ii) 受託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 款項及資產。
(4) 為施行本部, 當其時執行處長職務的 人須為基金的 受託人, 並且是一個單一法團,
其名稱為“海魚獎學基金受託人”(The Trustee of the Marine Fish Scholarship Fund); 該人在 該名稱下, 得以永久延續, 並可在
任何法院起訴與被起訴。
(5) 法團須有一個法團印章, 而蓋章則須由受託人加簽以示真確。
(6) 看來是經法團蓋章而妥為簽立的 文書, 須予接受為證據, 且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否則須當作為已如此簽立的 文書。
(第III部由1978年第14號第5條增補)
“海魚獎學基金受託人”(The Trustee of the Marine Fish Scholarship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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