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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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魚(統營)條例 - SECT 16

魚類統營顧問委員會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5號第3條

(1) 現設立魚類統營顧問委員會, 該委員會是一個諮詢團體, 就行政長官或 統營處向其轉介的 事宜,
向行政長官及統營處提供意見。 (由 1992年第70號第4條修訂)

(2) 委員會由當其時擔任處長職位的 人以及由行政長官委任的 其他成員組成。 (由1973年第34號第5條修訂)

(3) 當其時擔任處長職位的 人為委員會的 當然主席, 但如他在 任何會議中缺席, 則出席的 成員須委任委員會的
任何其他成員為主席。

(4) 凡獲行政長官委任的 成員, 其任期為1年, 並可由行政長官酌情再獲委任。

(5) 委員會會議的 法定人數為成員3名。

(5A) 處長須委任一名公職人員為委員會秘書。 (由1973年第34號第5條增補)

(6) 秘書須將每次會議的 紀錄送交統營處, 而統營處則須將有關會議紀錄一份連同統營處欲就該會議紀錄作出的
任何論述, 轉交行政長官。 (由 1973年第34號第5條修訂) (由1999年第65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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