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領養條例 - SECT 9

臨時命令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本條及第20C(7)條的 條文的 規限下, 法院可於接獲領養令的 申請後, 押後對申請作出裁決, 而作出臨時命令,
以為期不超過2年作試行 期, 將幼年人的 管養權交付予申請人, 法院並可就提供幼年人贍養及教育以及其福利的
監察及其他方面, 附加其認為適宜的 條款。 (由2004年第28號第15條修 訂)

(2) 對臨時命令而言, 領養令所需要取得的 一切同意均屬必需者, 但亦受法院可免除此等同意的 相同權力所規限。

(3) 凡在 任何情況中, 作出領養令會因第5(7)條而成為不合法者, 則不得作出臨時命令。

(4) 臨時命令不得當作為本條例所指的 領養令。 [比照 1950 c. 26 s. 6 U.K.]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