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授權查核刑事紀錄 由於技術方面的 限制, 在 雙語法例系統內, 本條例第5AA條被編排於第5A條後面。 該等條文的 正確次序排列應為“5AA, 5A”。 如遞交第5(7)(b)條所提述的 通知的 人並非第27(1)或 (2)條所指的 申請人, 他須在 該通知內載有他給予警務處處長的 授權, 該項授權的 內容須與第 27A(2)(b)條所列明者相同; 而第28條的 所有條文須就該人而適用, 猶如該項授權是按照第27A(2)(b)條呈交一樣。 (由2004年第28號第9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