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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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條例 - SECT 30

上訴

(1) 任何人如因署長以下的 決定而感到受屈—

   (a)  評估該人是否適合作為領養父母的 決定;

   (b)  終止某項交託的 決定;

   (c)  就該人提出要求成為或 繼續作為獲認可機構的 申請而作出的 決定; 或

   (d)  暫停或 撤銷該人的 認可的 決定, 該人可於接獲關於該決定的 通知後(如屬(b)段的 情況)7整日內或
        (如屬其他情況)28日內,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交上訴通知書而針對該決定提出上訴。

(2) 即使有針對第(1)款所提述的 決定的 上訴, 該決定仍須立即生效或 (如適用的 話)自該決定所指明的 日期起具有效力。
(第8部由2004年第28號第3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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