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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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條例 - SECT 29B
在有一般同意書的情況下為本地領養而交託幼年人
(1) 如屬本地領養而對某幼年人接受領養的 同意是以訂明的 一般同意書表格而給予的 , 則本條適用於該宗本地領養。
(2) 如署長於適當地顧及依據第(3)款向他提供的 任何意見後決定—
(a) 根據第29(1)條獲評估為適合作為領養父母的 某名申請人, 會適合作為某幼年人的 領養父母; 及
(b) 為領養的 目的 而將該幼年人交託給該申請人, 會符合該幼年人的 最佳利益, 則署長或
(如申請是呈交予獲認可機構的 )有關獲認可機構可進行該項交託。
(3) 署長在 根據第(2)款作出決定前, 須徵詢有就該幼年人建議任何準領養人的 每個獲認可機構以及署長認為適當的
任何其他人士的 意見。 (第7部由2004年第28號第3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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