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在有特定同意書的情況下為本地領養而交託幼年人 (1) 如屬本地領養而對某幼年人接受領養的 同意是以訂明的 特定同意書表格而給予的 , 則本條適用於該宗本地領養。 (2) 如某人是上述同意書上就該幼年人而指名的 準領養人, 而該人向署長申請作出第29(1)條所指的 評估, 則署長在 評估該人為適合作為領養父母 後, 可進行該幼年人的 交託工作。 (3) 如某人是上述同意書上就該幼年人而指名的 準領養人, 而該人向某獲認可機構申請作出第29(1)條所指的 評估, 則該獲認可機構在 評估該人為 適合作為領養父母後, 可進行該幼年人的 交託工作。 (第7部由2004年第28號第32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