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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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條例 - SECT 29

是否適合領養的評估

(1) 署長或 (如申請是呈交予獲認可機構的 )有關獲認可機構在 考慮根據第27A(1)(a)條就本地領養提出的 申請後,
可決定有關申請人適合或 不適合作為領養父母。

(2) 署長在 考慮根據第27A(1)(b)條就海外兒童領養或 公約領養而提出的 申請後, 可決定有關申請人適合或
不適合作為領養父母。

(3) 就根據第27A(1)(b)條為海外兒童領養或 公約領養而提出的 申請而言, 署長—

   (a)  可指定任何獲認可機構收集為使署長能作出評估而合理地要求的 資料;

   (b)  在 作出評估時, 可考慮該機構基於上述資料而提出的 任何建議。 (第7部由2004年第28號第32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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