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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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條例 - SECT 20J
“公約領養”定義的變通
(Past version on 25/01/2006).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在 第(2)款的 規限下,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 命令, 宣布就本條例而言, 該命令中指明的 領養須不在
“公約領養”的 涵義之 內。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2) 第(1)款所指的 命令只可在 以下情況下作出—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根據《 公約》 第25條作出具以下效力的 聲明: 香港並非必須承認按照引用《 公約》
第39條第(2)款訂立的 任何協議而作出 的 領養; 及
(b) 該命令指明該等領養。 (第5部由2004年第28號第2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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