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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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條例 - SECT 20H
因公共政策的理由不承認公約領養
(1) 法院可應申請而宣布, 基於在 顧及有關幼年人的 最佳利益下, 某項第20F(1)條所提述的 公約領養顯然違反公共政策,
該項領養在 香港不承 認。
(2) 除按第(1)款獲規定外, 第20F條適用的 公約領養的 有效性不得於香港在 任何法院的 法律程序中受質疑。
(第5部由2004年第28號第25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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