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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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條例 - SECT 20G
法院應申請而不承認公約領養為完全領養
(1) 就第20F(1)條所提述的 公約領養而言, 如法院應根據本款提出的 申請而信納—
(a) 根據作出該領養所在 的 地方的 法律, 有關領養不屬完全領養;
(b) 《 公約》 第4(c)及(d)條所提述的 同意並未就完全領養而給予; 及
(c) 根據本款作出指示會對有關受領養人更為有利, 則法院可指示第20F(2)條不適用或 在 該指示所指明的
範圍內不適用。
(2) 在 本條中,
“完全領養”(full adoption) 指某項領養, 而憑藉該項領養, 受領養人在
法律上視為猶如他並非領養人以外的 任何 人的 子女。 (第5部由2004年第28號第25條增補)
“完全領養”(full ado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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