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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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條例 - SECT 20A

第5部的釋義

第5部

《 公約》

(1) 在 本部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公約》

 ”(the Convention) 指於1993年5月29日在 海牙簽訂的 《 關於跨國領養的
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 或 不時經修訂並適用於香港的 該《 公 約》 ;

 “公約領養”(Convention adoption) 指憑藉在 與《
公約》 第3條一併理解的 《 公約》 第2條而屬《 公約》 適用的 領養, 而—

   (a)  就該領養而言, 香港是作為原住國或 收養國的 , 但(b)段另有規定者除外;

   (b)  (就第20F條而言)不論香港是否就該領養作為原住國或 收養國, 但不包括根據第20J條作出的 命令宣布為不在
       

 “公約領養”涵義之內的 領養;

 “公約領養令”(Convention adoption order) 指依據第20C(2)條作出的 領養令;
       

 “公約領養證書”(Convention adoption certificate) 指一份核證《 公約》 第23條所列明的 事項的 證書;
       

 “收養國”(receiving State) 具有《 公約》 第2(1)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原住國”(State of origin) 具有《 公約》
        第2(1)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2) 就本部而言, 以及就根據本條例而具有效力的 《 公約》 而言,

 “締約國”(Contracting State) 指藉根據第20D(1)條 作出的
命令宣布為締約國的 國家, 不論該國家是否只就該命令所指明的 一個或 多於一個領土單位而屬締約國。
(第5部由2004年第28號第25條增補)

 “《 公約》

 ”(the Convention)

 “公約領養”(Convention adoption)

 “公約領養令”(Convention adoption
order)

 “公約領養證書”(Convention adoption certificate)

 “收養國”(receiving State)

 “原住國”(State of origin)

 “締約國”(Contracting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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