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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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條例 - SECT 90

信託基金的投資

(1) 信託公司可將在 其手上的 信託款項, 投資於私人受託人按法律可將信託款項投資於其上的 證券,
並可不時將該等投資改作同樣性質的 其他投資︰ 但上述公司在 任何情況下, 不得將信託款項投資於設立信託的
文書所禁止投資的 證券, 而每當設立信託的 命令、 判決、 判令或 遺囑或 其他文書作出特別指示, 規定須投資於
某類別或 種類的 證券或 財產, 則該公司須遵從該等指示該公司亦可酌情保留及延續以受信人身分管有的
任何投資及證券。

(2) 除按照第(1)款的 規定外, 信託公司不得直接或 間接將信託款項作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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