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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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條例 - SECT 89

信託基金須分開保存

信託公司以受信人身分收取或 持有的 所有款項、 財產及證券, 須經常與公司的 款項、
財產及證券分開保存及分開記帳, 並須在 公司的 簿冊上註明每項信託, 使其能經常與公 司備存的
登記冊內及其他帳簿內的 其他信託區分, 以致無論在 任何時間, 信託款項均不會成為公司總資產的 一部分或 與公司的
總資產混合; 而公司以受託人身分作出的 所有 投資, 均須予以指明, 使該等投資所屬的
信託均能於任何時間易於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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