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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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條例 - SECT 87
信託公司可出任代理人
任何契據或 文書如委任信託公司作為任何人的 代理人或 受權人, 則信託公司可根據該契據或 文書行事, 而該契據或
文書授予信託公司的 所有權力, 可由信託公司為該目的 而 委任的 高級人員行使︰
但本條不得當作授權任何人將其不能合法轉委的 權力授予信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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