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公司為受託人 在 法院或 任何人有權委任受託人(不論是作為原有的 受託人、 新受託人或 額外受託人)履行任何法定信託或 法定責任的 所有個案中, 任何信託公司均可以同樣方式獲委任, 猶如該公司是個人一樣︰ 但─ (a) 在 任何個案中, 如設立信託的 文書或 授權作出該項委任的 權力禁止委任公司, 則不得委任任何信託公司; (b) 本條不得當作減損第38及40條的 規定。 (由1950年第24號附表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