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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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條例 - SECT 85

委任公司為受託人

在 法院或 任何人有權委任受託人(不論是作為原有的 受託人、 新受託人或 額外受託人)履行任何法定信託或 法定責任的
所有個案中, 任何信託公司均可以同樣方式獲委任, 猶如該公司是個人一樣︰ 但─

   (a)  在 任何個案中, 如設立信託的 文書或 授權作出該項委任的 權力禁止委任公司, 則不得委任任何信託公司;

   (b)  本條不得當作減損第38及40條的 規定。 (由1950年第24號附表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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