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呈請等的程序 (1) 在 信託公司根據本部獲授權申請遺囑認證或 遺產管理書的 所有個案中, 任何呈請書、 聲明書、 帳目或 誓章或 其他所需的 文件, 均可由信託公司為此 而妥為授權的 任何高級人員作出或 宣誓。 (2) 信託公司為該目的 而委任的 任何高級人員, 均可按所需而代表公司簽署任何呈請書、 帳目或 陳述書, 作 出誓言、 就誓章宣誓、 作出任何聲明、 核 實任何作為、 親自出庭或 到任何地方出席, 及作出任何作為或 事情︰ 但本部所載並不授予任何本來無權的 人任何權利代表公司出庭或 在 法院席前陳詞, 或 代表公司作出只會是由大律師或 律師作出方屬合法的 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