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定義
在 本部中─
“法院官員”(official of the court) 指─
(a) 法定代表律師; 或
(b) 擔任訂明的 法院受薪職位或 擔任與法院有關的 訂明受薪職位的 人; (由1991年第98號第9條代替)
“訂明”(prescribed)
指由根據本部訂立的 規則訂明。 [比照 1896 c. 35 s. 5 U.K.]
“法院官員”(official of the court)
“訂明”(prescrib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