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29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特准投資項目
5. 保留可贖回股票至被贖回為止
6. 受託人的酌情決定權
7. 非特准投資項目的保留
8. 投資在不記名證券上
9. 受託人作出貸款及投資不得被控違反信託
10. 因不當投資而損失的法律責任
11. 投資權力的補充權力
12. 存款入銀行的權力及支付催繳股款的權力
13. 售產受託人以拍賣形式進行售賣的權力等
14. 受到有貶值作用的條件規限的售賣權
15. 受託人給予收據的權力
16. 作出其他作為的權力
17. 可續期批租土地的受託人在續期與為此目的籌集款項方面的權力
18. 藉售賣、按揭等籌集款項的權力
19. 對與受託人交易的買家及承按人的保障
20. 權力或信託的轉予
21. 投保的權力
22. 保險單根據信託、權力或義務予以維持時保險金的運用
23. 作安全保管的文件存放
24. 復歸權益、估價及審計
25. 聘用代理人的權力
26. 與其他人合共贊同的權力
27. 轉委信託的權力
27A. 在摒除對象或在對象接受虛設份數的情況下作出的受益指定屬有效
28. 在租金及契諾方面的法律責任的保障
29. 藉廣告作出的保障
30. 知悉方面的保障
31. (廢除)
32. 受託人的隱含彌償
33. 在未成年期間以收益用作贍養及累積盈餘收益的權力
34. 預付權
35. 保護信託
36. 受託人數目的限制
37. 委任新受託人或額外受託人的權力
38. 委任受託人的補充條文
39. 信託職位空缺的證據
40. 受託人退職而無須委任新受託人
41. 將信託財產歸屬予新受託人或留任受託人
42. 法院委任新受託人的權力
43. 授權收取薪酬的權力
44. 法院所委任的新受託人的權力
45. 土地歸屬令
46. 關於未出生人士的待確定權利的命令
47. 代替未成年承按人作出轉易的歸屬令
48. 因售賣或按揭土地令而相應作出的歸屬令
49. 因有關強制履行的判決而相應作出的歸屬令等
50. 歸屬令的效力
51. 委任他人轉易的權力
52. 關於股票及據法權產的歸屬令
53. 慈善財產的歸屬令
54. 關於未成年人的實益權益的歸屬令
55. 就某些指稱而作出的命令即為確證
56. 法院授權處理信託財產的權力
57. 有權申請命令的人
57A. 慈善信託
58. 在受託人缺席的情況下作出判決的權力
59. 從信託產業中收取費用的權力
60. 免除受託人的個人法律責任的權力
61. 使受益人就違反信託作出彌償的權力
62. 由受託人向法院繳存
63. 法院應任何申請而委任司法受託人的權力
64. 規則
65. 定義
66. 法定受託人的委任
67. 將信託款項存入法定受託人的銀行帳戶
68. 將信託證券轉歸法定 受託人名下
69. 信託土地轉易予法定受託人
70. 由法定受託人發給 的證明書
71. 過半數的受託人無須其餘受託人贊同而支付等的命令
72. 信託產業的管理
73. 法定受託人管理信託產業的費用
74. 法定受託人的一般權利及權力
75. 法定受託人的法律責任限度
76. 信託基金的管理規則
77. 公司擬註冊為信託公司而作出的申請
78. 證明書的發給
79. 須備存信託公司註冊紀錄冊
80. 持有作為抵押的存放物
81. 宗旨
82. 信託公司可出任遺囑執行人
83. 信託公司申請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
84. 呈請等的程序
85. 委任公司為受託人
86. 聯權共有
87. 信託公司可出任代理人
88. 無須保證
89. 信託基金須分開保存
90. 信託基金的投資
91. 信託公司本身資金的投資
92. 禁止向信託公司高級人員等作出貸款
93. 借款
94. (廢除)
95. 視察員進行的調查
96. 與信託公司清盤有關的特別條文
97. 信託公司高級人員的個人法律責任
98. 罪行
99. 不得出任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
100. 持有信託公司股份的限制
101. 自動清盤或產權處置可予制止
102. 信託公司的法律責任及權力
103. 信託公司登記為股東等並不構成信託通知
104. 無人申索的款項須向法院繳存
105. 信託公司須繳付的費用
106. 若干銀行法團可註冊為信託公司
107. 第95條所訂的視察員權力的限度
108. 將根據第106條註冊的信託公司的名稱剔除
109. 保障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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