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布歸屬政府的礦物產權及控制權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第II部 一般條文 現宣布在 香港任何土地之內、 之下或 之上、 或 在 香港任何水域之下的 所有礦物及礦物油的 全部產權及控制權, 均歸屬政府, 但以該產權及控制權沒有受政府任何明示的 授予 所限定的 程度為限。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