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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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務條例 - SECT 3

宣布歸屬政府的礦物產權及控制權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第II部

一般條文

現宣布在 香港任何土地之內、 之下或 之上、 或 在 香港任何水域之下的 所有礦物及礦物油的 全部產權及控制權,
均歸屬政府, 但以該產權及控制權沒有受政府任何明示的 授予 所限定的 程度為限。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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