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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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 - SECT 6A
補償的分配
(1) 凡僱員因損傷而致死亡, 只有合資格的 家庭成員可獲補償, 補償須依照附表7所列方式分配。
(2) 為施行本條—
(a)
“合資格”(eligible) 就家庭成員而言, 指該成員憑藉第6B(1)、 6D(6)、 6H(4)或 18A(1)條作出的 裁定而有權
獲付第6(1)條規定的 補償;
(b) 在 本條例中, 凡提述已故僱員的 子女, 即包括在 該僱員死後但在 根據第6B(1)(a)、 6D(6)、 6H(4)或
18A(1)條就該僱員作 出裁定前出生的 子女。
(3) 處長或 法院在 裁定根據第6(1)條須付的 補償額時, 須考慮—
(a) 任何可根據第6(3)條扣除的 補償;
(b) 任何已根據第(4)款支付的 臨時付款。
(4) 凡已獲付任何臨時付款的 僱員配偶, 在 致命個案補償評估證明書或 致命個案補償評估審核證明書發出前去世,
則補償總額在 分配予其他家庭成員 前, 須先扣除已付的 臨時付款總額。
(5) 在 述明須付給致命個案補償評估證明書或 致命個案補償評估審核證明書內指名的 每名家庭成員的 補償額時, 處長或
法院可將數額下調至最接近的 元 的 整數。 (由2000年第52號第6條增補)
“合資格”(elig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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