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僱員補償條例 - SECT 42
保險人的法律責任
(1) 即使在 因本部的 規定而發出的 保險單內另有規定, 在 根據第36LA或 44條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 保險人就僱主的
法律責任所涉的 款額負有法律責 任, 但該款額不得超過可得的 保險承保款額。 (由1995年第47號第7條修訂)
(1A) 為免生疑問, 現聲明在 根據第36LA或 44條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 保險人就僱主的 法律責任所涉的 款額負有法律責任,
但該款額不得超過為施行本部而發出的 保險單的 可得的 保險單承保款額,
即使第40條對僱主施加投保款額超過受保款額的 義務亦然。 (由1995年第47號第7條增補)
(2) 如任何因本部的 規定而發出的 保險單是在 本條生效日期前發出的 , 本條不適用於該保險單。
(3) 凡任何款額, 由保險人根據本部支付但假若非因本條則該款額根據保險單是無須支付的 ,
則僱主負有法律責任向保險人支付該款額。 (由1993年第66號第12條代替)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