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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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 - SECT 4
對某些僱員的適用範圍
(Past version on 09/06/2000).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本條例適用於由官方僱用或 在 屬官方轄下僱用的 僱員, 其適用情況及程度猶如其僱主是私人一樣, 但下列的
人除外─
(a) 官方的 軍隊成員; 及
(b) 受女皇陛下而並非香港政府僱用擔任文職而且是在 香港以外地方受聘的 人員︰ (由2000年第32號第48條修訂)
但本條例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如服務於香港政府的 僱員在 履行職務時受傷, 並因此而根據任何就退休金或
恩恤金的 批給作出規定的 條例或 規例, 將退休金或 恩恤金, 發放予 該僱員, 或 該僱員如已死亡,
則發放予任何本條例所界定的 家庭成員, 而該等退休金或 恩恤金假若僱員並非在 履行職務時受傷會是無須發放的
。 (由1954年第 50號第3條代替。 由1958年第11號第4條修訂; 由1969年第55號第4條修訂; 由1980年第44號第15條修訂;
由1982年第76號第37條修 訂; 由2000年第52號第4條修訂)
(2) 為施行本條例, 除非顯示相反的 用意, 否則任何公共機構的 權力行使和職責執行, 均當作是該公共機構所從事的
行業或 業務。 (由1969 年第55號第4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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