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對根據第36I條提出的申索的處理 (1) 有關僱主根據第36I條負有法律責任付費的 申索, 須被視為根據第36B條有關供應和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 外科器具的 費用的 申索, 而除第 (2)款另有規定外, 第36D、 36E、 36F、 36G及36H條的 規定經所需的 變通後, 亦適用於根據第36I條提出的 申索。 (由1982年第76號第 25條修訂) (2) 對於根據第36I條提出的 申索, 僱主不得就對義製人體器官或 外科器具作更換和維修屬需要與否作出爭議。 (由1980年第44號第12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