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須由法院裁定 (1) 凡就根據本部向僱員供應和裝配的 義製人體器官或 外科器具的 付費法律責任、 需要與否或 費用問題出現爭議, 該爭議須由法院裁定。 (2) 法院對爭議作出裁定時, 可就根據第36E(2)(a)條繳存的 款額, 作出其認為適當的 命令, 但法院如裁斷僱主並無法律責任, 或 義製人體器 官或 外科器具並非該僱員所需的 , 則須命令將該繳存款額退還僱主。 (由1971年第67號第2條增補。 由1980年第44號第15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