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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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 - SECT 36E
僱主如非對申索有所爭議須於1個月內付費
(1) 除非僱主對義製人體器官或 外科器具的 付費法律責任、 需要與否或 費用問題有所爭議, 否則他須在
接獲根據第36D條提出的 付費要求時起計 1個月期滿前向署長支付有關的 費用額。
(2) 僱主如有上述爭議, 須在 第(1)款指明的 期間內─
(a) 將申索的 費用額, 向署長繳存, 由他保管至該爭議獲得裁定為止; 及
(b) 將列明爭議理由的 通知, 按第36D(2)條指明的 地址送達署長。
(3) 僱主如有上述爭議, 但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第(2)款條文的 規定, 則須當作已同意支付在 付費要求內所申索的
費用額。 (由1971年第67號第2條增補。 由1980年第44號第10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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