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可根據第36B條提出申索的方式 (1) 署長可向僱主送達一份書面的 付費要求, 以就僱主根據第36B條負有法律責任支付的 供應和裝配義製人體器官或 外科器具的 費用提出申索。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 付費要求, 須指明─ (a) (由1988年第59號第11條廢除) (b) 申索的 款額; 及 (c) 在 僱主對該項申索有所爭議時, 可供根據第36E(2)(b)條向署長送達通知的 地址。 (3) 根據第(1)款提出的 付費要求, 須附有委員會根據第36M(4)條發出的 證明書作為支持。 (由1971年第67號第2條增補。 由1980年第44號第9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