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對僱主根據第36B條付費的法律責任的限制 僱主根據第36B條負有法律責任支付的 費用額, 就任何一名僱員而言, 在 每宗意外方面合計不得超過在 附表6第2欄中相對於該附表第1欄所指明的 第36C條之處指明 的 款額。 (由1971年第67號第2條增補。 由1980年第44號第15條修訂; 由1985年第321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87年第390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 1989年第38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1年第435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3年第463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5年第56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 1996年第36號第20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