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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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會同行政局可為下述全部或 其中任何目的 而訂立規例─
(a) 訂明根據本條例須予或 可予訂明的 任何事項;
(b) 對各式許可證或 其副本的 申請作出規定;
(c) 就各式許可證副本的 發出訂定費用;
(d) 賦權任何公職人員, 釐定根據許可證佔用或 行將佔用的 土地, 現時或 將來是否用作非牟利、 慈善或 福利用途;
(e) 概括而言, 使本條例的 執行更為妥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