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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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 SECT 18C

當局指明時限及新建街道的權力

(1) 當局可藉於憲報刊登的 公告, 指明—

   (a)  提出要求—

        (i)    就某項挖掘工作或 某類別的 挖掘工作發出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 或

        (ii)   就某項挖掘工作或 某類別的 挖掘工作延長挖掘准許證的 有效期, 的 申請的 時限;

   (b)  某街道或 某類別的 街道為新建街道或 某類別的 新建街道, 以及該街道或 該類別的
        街道(視屬何情況而定)不得作任何挖掘的 持續期及範圍。

(2) 為免生疑問, 現宣布根據第(1)款刊登的 公告並非附屬法例。 (由2003年第17號第7條増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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