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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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 SECT 13

進入及視察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12及105條 為了─

   (a)  施行第12(1)條而確定是否有違反政府租契或 許可證的 情況出現; 或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b)  在 按照本條例所賦權力清理任何土地、 拆掉已批租土地上的 構築物或 拆掉根據許可證佔用的 土地上的
        構築物之前, 進行任何工程或 會晤任何人, 獲當局書面授權的 任何公職人員, 在 出示授權證明下,
        可於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有關土地範圍及土地上的 任何構築物並作視察, 同時亦可─

        (i)    進行任何會晤或 調查;

        (ii)   進行任何審查, 或 在 該構築物上記上號碼, 以便確立可獲配公共房屋的 人的 資格; 及

        (iii)  計算任何工業、 商業或 農業經營的 補償及津貼。 (由1979年第56號第6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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