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官地條例 - SECT 13
進入及視察的權力
Caution: This is a past version. See the current version here.
為了─
(a) 施行第12(1)條而確定是否有違反官契或 許可證的 情況出現; 或
(b) 在 按照本條例所賦權力清理任何土地、 拆掉已批租土地上的 構築物或 拆掉根據許可證佔用的 土地上的
構築物之前, 進行任何工程或 會晤任何人, 獲當局書面授權的 任何公職人員, 在 出示授權證明下,
可於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有關土地範圍及土地上的 任何構築物並作視察, 同時亦可─
(i) 進行任何會晤或 調查;
(ii) 進行任何審查, 或 在 該構築物上記上號碼, 以便確立可獲配公共房屋的 人的 資格; 及
(iii) 計算任何工業、 商業或 農業經營的 補償及津貼。 (由1979年第56號第6條代替)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