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 SECT 10L
退還為挖掘准許證延期而付的每日費用及經濟成本
(1) 如以下說明均符合, 當局可退還為挖掘准許證延期而付的 經濟成本的 全部或 部分—
(a) 該證的 持准許證人—
(i) 在 有關申請挖掘准許證延期的 結果的 通知的 日期後1個月內提出退還經濟成本的 申請; 並
(ii) 該申請述明支持該項申請的 理由及列出支持該項申請的 證據; 及
(b) 當局信納延期原因是持准許證人、 其承判商及僱員的 過失以外的 原因, 包括(但不限於)—
(i) 惡劣天氣, 包括在 香港天文台懸掛— (A) 3號或 以上風暴警告視覺訊號; (B) 暴雨警告;
(ii) 應政府的 命令暫停挖掘, 而發出該命令的 原因並非持准許證人、 其承判商或 僱員的 過失;
(iii) 該證所關乎的 未批租土地的 狀況, 而該狀況於申請該證時並不存在 ; 及
(c) 當局信納(b)段所述的 理由妨礙該證所關乎的 挖掘的 進展。
(2) 凡—
(a) 挖掘准許證的 持准許證人在 該證的 屆滿日期前或 經延期的 期間的 屆滿日期前, 完成該證所關乎的 挖掘;
(b) 該持准許證人通知當局已完成該項挖掘; 及
(c) 當局信納該持准許證人已按該證的 條件的 規定將該證所關乎的 土地恢復原狀, 則當局可退還一筆款項,
該款項相當於就有關期間(即自完成該項挖掘的 通知日期的 翌日起至該准許證的 屆滿日期或 經延期的 期間的
屆滿日期止(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支 付的 每日費用及經濟成本(如有的 話)。
(3) 根據本條退還的 每日費用或 經濟成本由當局免息支付。
(4) 在 本條中,
“暴雨警告”(rainstorm warning) 指由香港天文台台長藉使用通常稱為黃色、 紅色或 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的
暴雨 警告訊號而發出的 關於在 香港或 香港附近出現暴雨的 警告。 (第III部由2003年第17號第4條代替)
“暴雨警告”(rainstorm warning)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