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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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 SECT 10I

指定持准許證人的同意

(1) 除非獲指定為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的 指定持准許證人的 承判商已向當局送交書面通知,
表明同意第10G(b)條所提述的 事, 否則該承 判商不得被視為已同意該等事項。

(2) 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的 指定持准許證人可向當局及該證的 持准許證人送交撤回通知, 撤回第(1)款所提述的
同意。

(3) 第(2)款所提述的 撤回通知在 當局收到該通知之日生效, 或 在 該通知所指明的 較後日期生效。
(第III部由2003年第17號第4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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