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 SECT 10E
拒絕發給挖掘准許證
(1) 當局如—
(a) 有合理理由相信申請發給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的 人—
(i) 並非在 未批租土地範圍內進行或 維持挖掘工作的 適當人選;
(ii) 不能遵從根據有關准許證施加的 條件; 或
(iii) 沒有足夠的 財力以進行或 維持有關准許證所關乎的 挖掘工作;
(b) 認為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所關乎的 申請是不合理的 ; 或
(c) 在 顧及有關個案的 情況後, 認為在 該等情況下發給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是不適當的 ,
則可拒絕發給有關准許證。
(2) 除第(1)款指明的 理由外, 當局可基於合理理由—
(a) 在 下列情況下, 拒絕發出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
(i) 申請發出准許證的 人並沒有在 當局根據第18C條指明的 時限內提交申請; 或
(ii) 准許證所關乎的 街道是當局根據第18C條指明的 新建街道;
(b) 在 申請延長挖掘准許證的 人並沒有在 當局根據第18C條指明的 時限內提交申請的 情況下, 拒絕延長准許證的
有效期。
(3) 如當局拒絕發給准許證或 延長准許證的 有效期, 他須以書面將拒絕理由通知作出申請的 人。
(第III部由2003年第17號第4條代替)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