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土地(雜項條文)條例 - SECT 10

管制在未批租土地範圍內的挖掘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根據並按照勘探許可證、 採礦許可證或 移走沙泥准許證、 或 由地政總署署長發出的 租契、 許可證、 撥地契據、
撥地備忘錄或 撥地工程條款行事 外, 任何人不得在 未批租土地範圍內進行或 維持任何挖掘工作, 但如—

   (a)  該人是—

        (i)    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的 持有人; 或

        (ii)   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的 持有人的 承判商; 而且

   (b)  他根據並按照該證而進行或 維持該項挖掘工作, 則不在 此限。

(2)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如非—

   (a)  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的 持有人; 或

   (b)  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的 持有人的 承判商, 而在 未批租土地範圍內進行或 維持任何挖掘工作,
        因而違反第(1)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3) 除第(6)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如在 違反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的 任何條件下, 在 未批租土地範圍內進行或
維持任何挖掘工作, 因而違反 第(1)款,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5級罰款。

(4)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 如—

   (a)  任何人進行或 維持任何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所關乎的 挖掘或 緊急挖掘工作, 而該人並非該證的
        持准許證人;

   (b)  因該人的 任何行為以致該證的 任何條件遭違反; 及

   (c)  在 該條件遭違反時該證並無指定持准許證人, 則該證的 持准許證人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5級罰款。

(5)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 如—

   (a)  任何人進行或 維持任何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所關乎的 挖掘或 緊急挖掘工作, 而該人並非該證的
        持准許證人;

   (b)  因該人的 任何行為以致該證的 任何條件遭違反; 及

   (c)  在 該條件遭違反時該證有指定持准許證人, 則—

   (d)  如根據該證, 該條件須由該證的 持准許證人遵從, 則該持准許證人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5級罰款;

   (e)  如根據該證, 該條件須由該證的 指定持准許證人遵從, 而該指定持准許證人未屬犯第(3)款所訂罪行,
        則他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5級罰 款; 或

   (f)  如根據該證, 該條件須由該證的 持准許證人及指定持准許證人兩者遵從的 , 而—

        (i)    該持准許證人未屬犯第(3)款所訂罪行, 他即屬犯罪; 及

        (ii)   該指定持准許證人未屬犯第(3)款所訂罪行, 他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各處第5級罰款。

(6) 凡任何並非指定持准許證人的 人被控犯第(2)或 (3)款所訂罪行, 他如能顯示—

   (a)  他是在 另一人的 指示下進行或 維持有關的 挖掘工作; 及

   (b)  他有合理理由相信—

        (i)    該另一人是根據某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獲授權進行和維持該項工作; 及

        (ii)   憑藉該證他獲授權進行和維持該項工作, 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7) 凡任何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的 持准許證人或 指定持准許證人被控犯第(4)或 (5)款所訂罪行,
他如能顯示他並沒有授權第

(4)(a)或 (5)(a)款(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提述的 人進行或 維持該證所關乎的 挖掘或 緊急挖掘工作, 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8) 如有人未有挖掘准許證或 緊急挖掘准許證而在 未批租土地範圍內進行或 維持挖掘工作, 當局可—

   (a)  進行其認為需要的 工程, 以將以下土地恢復原狀及予以修復—

        (i)    該未批租土地; 及

        (ii)   當局認為因該項挖掘工作而致有需要恢復原狀及予以修復的 任何其他土地; 及

   (b)  向該人收回當局根據本款進行的 任何工程的 費用。 (第III部由2003年第17號第4條代替)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