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挖掘相關的安全設施的提供 Caution: This is a past version. See the current version here. 具追溯力的 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12條 如挖掘准許證規定須為公眾的 安全或 方便而提供設施的 條件遭違反, 則當局可提供該等設施, 並向獲發准許證的 人收回提供該等設施的 費用。